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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尾矿库安全规程》导读

两项新发布的国家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尾矿库安全规程》的基本情况。上一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于年发布实施,此次对部分条文修订后重新发布;《尾矿库安全规程》的前身是年发布实施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此次在完善相关内容后上升为强制性国家标准(标准号为GB-)。出台背景和意义

出台背景和意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标准需要与其相协调和衔接。近年来,国家出台和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标准和指导性文件,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安全生产法》在年修订的基础上,又一次进行了修订,即将发布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提出了构建风险分级管控工作机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对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演练频次和报备、应急物资储备等提出了明确要求;年和年发布了两批金属非金属矿山淘汰落后工艺和设备目录;为强化地下矿山安全管理,还发布了安全避险、人员定位、在线监测等一系列AQ标准。

出台背景和意义科学技术不断进步,标准规定的技术内容需要与其相适应。经过十多年的发展,矿山行业科技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原标准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技术的发展。我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已经开始向超深井、超大规模化方向发展,全国超过千米以上的矿井已超过30座,原《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中关于供电、通风、地压、提升运输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满足不了现实的需要;近年来,随着干式尾矿筑坝工艺的快速发展,干式排放尾矿库建设数量逐年增多,但《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针对干式排放尾矿库建设、运行等方面没有作出规定;当前,尾矿综合利用越来越受到各方面的重视,尾矿库回采项目逐渐增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中关于尾矿库回采的安全规定很少,难以满足尾矿库回采建设、运行和安全管理的要求。

新修订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条件提出了哪些新的更高的要求?①强化了井下提升运输的相关要求,对无轨运输车辆制动系统、运输速度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入了“无人驾驶电机车”、“大倾角输送机”等相关规定。②进一步强化了竖井提升的相关技术管理要求,对矿用电梯、提升钢丝绳的检测检验与报废、单绳提升机卷筒钢丝绳缠绕层数等提出了新的要求。③为适应矿山提升机控制技术的发展,不再强制设置中段信号工、井口总信号工,以及提升操作监护工等。④结合地下矿山规模化、深部化的实际情况,将矿山井下供电电压的限值从10kV提高到35kV,增加了对中性点不接地、中性点低电阻接地的相关规定。⑤根据饰面石材开采技术和开采设备更新情况,删除对已经淘汰的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规定,补充锯切开采和荒料装车设备等相关规定。⑥为防范井下火灾、中毒窒息事故,对井下木支护、非阻燃电缆、非阻燃传送带等非阻燃材料的使用进行了全面禁止。

新修订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是不是在吸取近年来非煤矿山典型事故教训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的?①吸取年内蒙古银漫矿业“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教训,本次修订专门增加了对无轨运输车辆的安全要求。②吸取年山东济钢集团石门铁矿有限公司“3·15”重大坠罐事故教训,本次修订进一步强化了竖井提升的相关要求和安全管理措施,对矿用电梯做出了规定,对提升钢丝绳的检测检验与报废等提出了新的要求。③吸取年山东招远罗山金矿“8·6”重大火灾事故和年辽宁连山钼业集团兴利矿业有限公司“12·17”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本次修订对井下木支护、非阻燃电缆、非阻燃传送带进行了全面禁止,并加入了井下消防栓设置、禁止吸烟等要求。④吸取年云南东川落雪铜矿“4·25”较大中毒窒息事故盲目施救和应急处置不当教训,在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应急救援的相关规定,等等。

此次《尾矿库安全规程》的修订主要把握了哪几个特点作出了新的规定?①针对我国尾矿库绝大部分采用上游式筑坝方式,堆积坝由尾砂堆筑而成、稳定性较差的特点,进一步提高了安全防范标准。新《规程》对尾矿库等别、防洪标准等进行了修改,对尾矿坝的控制浸润线提出了要求,补充了坝坡抗滑稳定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要求等。②针对近些年尾矿库溃坝事故或泄漏事件,要求尾矿库库址选择时,应避开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威胁的区域;对加高扩容尾矿库的防洪标准、控制浸润线埋深等提高了相应的标准,也对一次加高高度进行了限制;对排洪构筑物封堵预制件的制作、安装及封堵质量等进行了要求。③规定了干式排放尾矿库的适用范围,明确了堆存坡度、台阶高度等设计基本要求,提出了入库尾矿指标检测、尾矿筑坝与排放等运行管理要求。④针对尾矿库回采工程。一方面,规范了尾矿库回采程序、回采顺序,以保证回采过程中尾矿库的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对回采工程涉及到的铲装作业、道路运输、电气设施等,要求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相关条款执行,规范了回采作业安全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摘录及详细导读

6.3.4.2无轨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采用电动机或者柴油发动机驱动;—柴油发动机尾气中:CO的体积浓度小于或等于×10-6,NO的体积浓度小于或等于×10-6;—每台设备均应配备灭火装置;—刹车系统、灯光系统、警报系统应齐全有效;—操作人员上方应有防护板或者防护网;—用于运输人员、油料的无轨设备应采用湿式制动器;—井下专用运人车应有行车制动系统、驻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行车制动系统和应急制动系统至少有一个为失效安全型。6.3.4.3采用无轨设备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应采用地下矿山专用无轨设备;—行驶速度不超过25km/h;—通过斜坡道运输人员时,应采用井下专用运人车,每辆车乘员数量不超过25人;—油料运输车辆在井下的行驶速度不超过15km/h,与其他同向运行车辆距离不小于m;—自动化作业采区应设置门禁系统;—按照设备要求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6.4.4.7罐道钢丝绳采用重锤拉紧时,井上应设钢丝绳固定装置,井下应设钢丝绳导向装置;拉紧重锤的最低位置到井底最高水面的距离不小于1.5m。6.4.4.8罐道钢丝绳采用液压拉紧时,应在井上设置罐道绳拉紧力调节装置。

6.4.4.9罐道钢丝绳应有20m以上备用长度。每3个月应对罐道钢丝绳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进行1次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钢丝绳。检查和处理情况应记录存档。6.4.4.10采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时,粉矿仓应设在尾绳之下,粉矿顶面距离尾绳最低位置应不小于5m。罐道钢丝绳穿过粉矿仓的,应用隔离套筒保护钢丝绳。6.4.4.11罐道钢丝绳直径不小于28mm,防撞钢丝绳直径不小于40mm。6.4.4.29竖井提升系统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将检查和处理结果记录存档:—提升系统的钢丝绳、悬挂装置、提升容器、防坠器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提升机的卷筒或摩擦轮、制动装置、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每天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部检查1次;—提升容器的防坠器、连接装置、保险链、罐门、导向槽、罐体、罐内阻车器等,每天由专人检查1次,每月由矿机电部门组织检查1次;—天轮、导向轮、过卷缓冲装置、罐道、尾绳隔离装置、安全门、摇台、阻车器、装卸矿设施等,每月由专人检查1次;—新安装或大修后的单绳罐笼防坠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在用防坠器每半年进行1次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1次脱钩试验;防坠器的抓捕器断面减少20%或者导向套衬瓦一侧磨损超过3mm时应更换。6.4.6.4罐道钢丝绳和防撞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6.0。6.4.6.5制动钢丝绳安全系数不小于3.0。

6.4.7.4在用的缠绕式提升钢丝绳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验:a)断丝和磨损情况日常检查:—作业人员每日检查1次;—提升管理部门每周组织检查1次;—矿山管理部门每月组织检查1次;—检查时钢丝绳速度不大于0.3m/s;—钢丝绳在运行中由于卡罐或突然停车等受到猛烈拉力时,应立即停止运转并进行检查。b)定期检验:—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自悬挂时起每6个月检验1次;有腐蚀气体的矿山3个月检验1次;—专门升降物料用的,自悬挂时起1年内进行第1次检验,以后每6个月检验1次;—悬挂吊盘等用的,自悬挂时起每年检验1次。钢丝绳定期检验应由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并应提供检验报告。达到报废标准的钢丝绳应立即更换。所有检查和处理结果均应记录存档。6.4.8.1缠绕式提升机的卷筒和天轮的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用作竖井、斜井和凿井提升的,不小于60;—用作排土场提升或运输的,不小于50;—悬挂吊盘、吊泵、管道用绞车的,不小于20;—凿井时提升物料的绞车卷简,不小于20。

6.4.8.3缠绕式提升机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卷筒表面带有平行所线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3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4层;—卷筒表面带有螺旋绳槽和层间过渡装置的:升降人员时不超过2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3层;—卷筒表面无绳槽的:升降人员时缠绕1层;专用于升降物料时不超过2层;—应急提升人员的不超过3层;—凿井期间提升人员的不超过3层

6.7.1.4井下采用的电压应符合下列规定:—高压,不超过35kV;—低压,不超过V;—运输巷道、井底车场照明,不超过V;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照明,不超过36V;行灯电压不超过36V;—手持式电气设备电压不超过V;—电机车牵引网络电压:交流不超过V;直流不超过V。6.7.1.5井下变、配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由地面引至井下各个变、配电所的电力电缆总回路数不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承担该变电所的全部负荷;—有一级负荷的井下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变、配电所,在有爆炸危险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危险环境中工作的主通风机和升降人员的竖井提升机,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井下主变、配电所和具有低压一级负荷的变、配电所的配电变压器不得少于2台;1台停止运行时,其余变压器应能承担全部负荷;—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应有与主设备同等可靠的电源;—为井下一级负荷供电的35kV及以下除采用钢制杆塔外的地面架空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变、配电所的供电电缆,应在架空线与电缆连接处装设避雷装置。

6.7.1.6向井下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性点接地式应符合下列规定:a)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中性点应采用IT系统、TN-S系统或中性点经电阻接地系统;有爆炸危险的矿山应采用IT系统;b)向井下采场供电的6kV-35kV系统中件点不得采用直接接地系统;c)6kV-35kV系统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应满足下述条件:—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不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10A;—当6kV-35kV系统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单相接地故障点的电流不大于A。d)井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IT系统或采用中性点经高电阻接地系统时,除装设必要的保护装置外,还应至少设置下列监测设备和保护装置之一:—绝缘监测装置(IMD);—绝缘故障定位系统(IFLS);—剩余电流监测装置(RCM)或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e)井下0V(V)及以下低压配电系统采用TN-S系统时,除装设必要的保护装置外,还应满足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和下列条件:—整个系统的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应严格分开;中性导体和保护导体分开后,不应连接在一起;—在任何情况下保护导体不应有工作电流;—互连的保护导体应严格连接到地;—所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连接至接地保护导线;该保护导体在操作过程中不得断开,不应有过电流保护装置;—馈电端应安装带有剩余电流裝置(RCD)或剩余电流监视装置(RCM)的开关装置;—剩余电流装置最大额定电流为0.5A,剩余电流保护装置(RCD)或交流/直流剩余电流监视装置(RCM)的动作时限为0.2S。

6.7.2.1井下应采用低烟、低卤或无卤的阻燃电缆。6.7.3.1井下不应采用油浸式电气设备。6.7.3.2向井下供电的线路不得装设自动重合闸装置。6.7.3.3从并下变配电所引出的低压馈出线应装设带有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且被保护线路末端的最小短路电流不应低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脱扣器整定电流的1.5倍。6.7.3.4井下3kV-35kV配电系统单相接地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中性点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时,变、配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中性点低电阻接地时,井下各级变、配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容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6.7.6保护接地6.7.6.1井下电气装置、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构架及电缆的配件、接线盒、金属外皮等应接地。6.7.6.2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的接地母线应与其附近的下列可导电部分作总等电位联结:—供水、排水、排泥、压缩空气、充填管路等金属物;—沿井巷装设的金属结构。6.7.6.3非直接从地面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和移动变电站的接地母线应与6.7.6.2规定的外界可导电部分就近作局部等电位联结。6.7.6.4下列地点应设局部接地装置:—采空区变电所和工作面配电点;—电气设备硐室;—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连接高压电力电缆的接线盒金属外壳。6.7.6.5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井下各开采水平的主接地装置和所有局部接地装置应通过接地干线相互连接,构成井下总接地网;—需要接地的设备和局部接地极均应与接地干线连接;—不应将两组主接地极置于同一个水仓或集水井内;—移动式电气设备应采用矿用橡套电缆的接地芯线接地。

6.9.1.8每个灭火器配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少了2具,灭火器应能扑灭m范围内的初始火源。6.9.1.9井口和平硐口50m范围内的建筑物内不得存放燃油、油脂或其他可燃材料。6.9.1.10井下车库、加油站和储油硐室应符合下列要求:—应设在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对井下主要设施及作业区影响最小的位置;—加油站、储油硐室应和车库分开;—应设置防止失控车辆闯入的保护措施;—在显著位置设置“严禁烟火”的标志。6.9.1.11储油硐室和加油站应符合下列要求:—应有独立回风道;—与巷道连接处应设甲级防火门;—储油量不超过三昼夜的需用量;—每个油罐或者油桶均应有明确标识和编号;—储油硐室附近和加油站内应设集油坑;—集油坑容积:储存油耀的不小于油罐容积的1.5倍;储存油桶的不小于最大油桶容棋的1.1倍;

《尾矿库安全规程》摘录及详细导读

1、删除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只引用GB、GB和GB(见第2章,AQ—的第2章);2、修改了尾矿库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AQ-的第3章),增加了湿式尾矿库、干式尾矿库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3、修改了一等尾矿库、二等尾矿库的分等标准(见4.5,.AQ—的4.1);4、在尾矿坝坝坡抗滑稳定分析方法中,增加了简化毕肖普法及相应的最小安全系数(见5.3.16);5、增加了尾矿坝动力抗震计算的相关要求(见5.3.17);6、修改了尾矿库的防洪标准(见5.4.1.AQ-的5.4.2);7、删除了“尾矿库安全度”和“尾矿库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内容(见AQ—的第8章和第10章);8、增加了“尾矿库回采”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内容(见GB—的第7章和第10章)。

②原AQ-5(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性引用文件GB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高耸结构设计标准GB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1、删除了部分规范性引用文件,只引用GB、GB和GB①新标准规范性引用文件

3.2湿式尾矿库入库尾矿具有自然流动性,采用水力输送排放尾矿的尾矿库。3.3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不具自然流动性,采用机械排放尾矿且非洪水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存水的尾矿库。3.11尾矿库挡水坝在坝前不形成有效干滩直接挡水的坝。3.12拦砂坝建在尾矿排放的下游向,用于拦挡由雨水冲刷所挟带尾矿的坝。3.16一次建坝全部用除尾矿以外的筑,材料一次或分期建造的尾矿坝。3.17库前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自初期坝前向库尾推进排放碾压,并在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内采用分层碾压堆存的筑坝方式。3.18库周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自库周边向库中间推进排放碾压,并在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内采用分层碾压堆存的筑坝方式。3.19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自库区中部向库周边推进排放碾压,并在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内采用分层碾压堆存的筑坝方式。3.20库尾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自库区尾部向库区前部推进排放碾压,并在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采用分层碾压堆存的筑坝方式。(见第3章,AQ-的第3章),(见第3章)

3.21尾矿坝高干式尾矿库为尾矿坝顶面最高点与坝脚最低点的高差,当尾矿坝坝脚有初期坝或拦砂坝作为支撑时,为尾矿坝顶面最高点至初期坝或拦砂坝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湿式尾矿库采用上游式筑坝为堆积坝坝顶与初期坝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其他坝型为坝顶与坝轴线处原地面的高差。3.30防洪宽度干式尾矿库洪水运行条件下库内水边线至库内水面与坝体外坡面交线的水平距离。3.32防洪高度湿式尾矿库的非挡水项为调洪起始水位与滩顶之间的高差;湿式尾矿库的挡水坝及干式尾矿库尾矿坝为调洪起始水位与坝顶之间的高差。4.5尾矿库的等别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总库容及总坝高按表1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按表1确定。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贮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应不定等别;周边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形成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等别。

—修改了一等尾矿库、二等尾矿库的分等标准(见4.5,.AQ—的4.1);

5.3.6干式尾矿库的尾矿排矿筑坝应符合下列要求:—尾矿排矿筑坝应边堆放边碾压,堆积坝顶面坡度应满足排水的要求,并不得出现反坡;当堆积坝顶面倾向堆积坝外边坡或库周截洪沟时,堆积坝顶面坡度不应大于2%。—尾矿排矿筑坝期间应设置台阶,分层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10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5m,有行车要求时不应小于5m;推进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5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5m;遂行期间台阶的坡比应满足稳定要求;—无黏性、少黏性尼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8m,黏性尾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5m;—尾矿排矿筑坝过程中,应分阶段尽早形成永久边坡,影响堆积坝最终外边坡稳定的区域应采用分层碾压排放作业,压实度不应小于0.92。

5.3.17尾矿库初期坝与堆积坝的抗滑稳定性应根据坝体材料及坝基的物理力学性质经计算确定,计算方法应采用简化毕肖普法或瑞典圆弧法,地震荷载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尾矿库挡水坝应根据相关规范进行稳定计算。尾矿坝动力抗震计算应按下列要求进行:—对于1级及2级尾矿坝的抗震稳定分析,除应按拟静力法计算外,还应进行专门的动力抗震计算,动力抗震计算应包括地震液化分析、地震稳定性分析和地震永久变形分析;—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Ⅶ度地区的3级尾矿坝和设计烈度为Ⅶ度及Ⅶ度以上地区的4级和5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可采用简化计算分析法;3级尾矿坝地震液化分析结果不利时,还应进行动力抗震计算;—位于地震设计烈度为IX度地区的各级尾矿坝或位于Ⅷ度地区的3级及3级以上的尾矿坝,抗震稳定分析除应采用拟静力法外,还应采用时程法进行分析。

5.4.1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库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表9确定;—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上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长或失事后对下游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应取上限或提高等别;—采用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贮存尾矿的尾矿库,周边未建尾矿坝时,防洪标准应采用年—遇洪水;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对应的库容确定库的等别及防洪标准;—中线式或下游式尾矿筑坝的尾矿库,堆坝区的防洪标准应不小于50年—遇洪水;—尾矿库排洪系统外的尾矿坝坝肩截水沟、坝面排水沟的防洪标准应不小于年最大24h雨量均值。

原第8章为尾矿库安全度、第十章为尾矿库利用及尾矿库闭库后再利用,现第8章为尾矿库闭库、第10章为生产生产经营单位应急管理。7.1尾矿库回采各期的等别及相关要求按下列规定执行:—尾矿库的等别应按4.5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坝高确定;—尾矿坝的稳定性应符合5.3.16的要求;—尾矿库的防洪应符合5.4的相关要求。7.2尾矿库回采应符合下列要求:—回采方式应技术合理、安全可靠;—回采过程中应保证尾矿库安全设施的可靠性;—回采顺序应按照“由内到外,先库后坝,从上至下,单层开采”原则进行;—采用干式和湿式联合回采的尾矿库,应明确两种方法衔接的处理方案;—同一座尾矿库内不得同时进行尾矿的回采和排放;—尾矿库回采产生的新尾矿应进行尾矿再利用或另设尾矿库堆存。

7.3尾矿库回采设计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尾矿库回采的规模、回采范围、务年限和相应可靠的回采安全措施;—尾矿库同采的规划及顺序,包括回采工艺、输送方式、设备配置,以及现有设施的利用、保护;—回采期间尾矿坝及库内同采边坡的稳定性分析及安全措施;—回采期间尾矿库防洪标准、调洪演算及防洪安全措施;—回采期间尾矿库的监测设施;—回采结束后尾矿库的处置方案。7.4尾矿库回采全过程应设排洪设施,排洪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原有排洪设施如继续使用,应保证其结构的可靠性;—回采区与排洪设施间应设置排洪通道;—应对排洪设施采取保护、防止淤堵措施;—对于不继续使用的排洪设施,应采取可靠措施进行封堵。7.5尾矿库回采过程中需要预留或堆筑中隔坝时,应满足下列要求:—中隔坝应按临时构筑物设计;—中隔坝坝顶高程不得高于开采现状的坝顶高程;—干式开采中隔坝由基底至坝顶不得高于3m。7.6干式回采应满足下列要求:—单层开采的高度不得大于3m,台阶坡面角应根据尾矿力学性质确定;—设备选型应根据地基承载力确定,必要时应采取相应地基加固措施;—回采作业现场应设置合理的运输线路;—回采设施应布置在安全地带,必要时应采取防止滑坡、泥石流措施。

7.7湿式回采的采坑深度应不大于6m,水面以上边坡高度应不大于3m;边坡角水上部分应控制在25以下,水下部分应控制在20以下。7.8尾矿库回采生产运行应满足下列要求:—尾矿库回采生产单位应建立回采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回采作业计划和回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回采安全管理工作;—距尾矿库内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涵管等设施周边15m范围内的尾矿,不得采用挖掘机械回采并应均匀同步下降;—尾矿回采过程中应对初期坝、库区防渗层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暴雨、大雪、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期间不得回采作业,并且应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寒冷地区的尾矿库冰冻季节不得采用湿式回采;—过采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灾害的发生。7.9尾矿库回采工程涉及的铲装作业、道路运输、带式输送机运输、水力开采、挖掘船开采及电气设施应按GB相关规定执行。7.10尾矿库回采中止或结束后如继续堆存尾矿,应重新进行评价和设计,按照改建尾矿库的规定执行,否则应进行闭库,闭库应按尾矿库闭库的规定执行。

10.1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尾矿库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放到尾矿库各部门、岗位和应急救援队伍。10.2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尾矿坝溃坝;—坝坡深层滑动;—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发生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休滑坡、地震等灾害。10.3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尾矿库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应急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10.4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汛期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长期保存演练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10.5生产经营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教援预案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预案:—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尾矿库生产运行面临的潜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其他应修订的情形。10.6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汛期实施24h值班值守10.7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人员应培训合格并定期组织训练10.8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尾矿库应急物资库,储备满足预案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保及更新补充。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地点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应建在尾矿坝附近且基础稳定的区域;—应与应急道路直接相通;—不应直接建在尾矿坝上或尾矿库下游。10.9尾矿库发生险情或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组织抢险救援,并按有关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1、尾矿库用以贮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2、湿式尾矿库入库尾矿具有自然流动性,采用水力输送排放尾矿的尾矿库。3、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不具自然流动性,采用机械排放尾矿且非洪水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存水的尾矿库。4、全库容坝顶标高水平面与尾矿坝体外坡面以下、库底面以上所围成的空间容积(不含非尾矿构筑的坝体体积)(尾矿+水)。5、有效库容尾矿坝体外表面以下、库底面以上用于贮存尾矿(含悬浮状尾矿浆体)的空间容积(尾矿量)。6、调洪库容调洪起始水位以上、设计洪水位以下可蓄积洪水的空间容积(正常水位与最高水位之间的容积)。7、总库容设计最终状态时的全库容。

堆积高程(以下为全库容)初期坝最高洪水位正常水位调洪库容有效库容尾矿库库容示意图

8、上游式尾矿筑坝法湿式尾矿库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上游方向推移。9、中线式尾矿筑坝法湿式尾矿库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器等分离设备所分离出的粗尾砂堆坝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始终不变。10、下游式尾矿筑坝法湿式尾矿库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器等分离设备所分离出的粗尾砂堆坝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下游方向推移11、上游式尾矿筑坝法湿式尾矿库在初期坝上游方向堆积尾矿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上游方向推移。12、中线式尾矿筑坝法湿式尾矿库在初期坝轴线处用旋流器等分离设备所分离出的粗尾砂堆坝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始终不变。13、下游式尾矿筑坝法湿式尾矿库在初期坝下游方向用旋流器等分离设备所分离出的粗尾砂堆坝的筑坝方式。其特点是堆积坝坝顶轴线逐级向初期坝下游方向推移。

14、库前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自初期坝前向库尾推进排放碾压,并在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内采用分层碾压堆存的筑坝方式。15、库周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自库周边向库中间推进排放碾压,并在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内采用分层碾压堆存的筑坝方式。16、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自库区中部向库周边推进排放碾压,并在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内采用分层碾压堆存的筑坝方式。17、库尾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自库区尾部向库区前部推进排放碾压,并在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采用分层碾压堆存的筑坝方式。18、临界浸润线坝体抗滑稳定安全系数能满足本规程最低要求时的坝体浸润线。19、控制浸润线既满足临界浸润线要求、又满足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最小埋深浸润线要求的坝体最高浸润线。

20、干滩长度库内水边线至滩顶的水平距离。21、防洪宽度干式尾矿库洪水运行条件下库内水边线至库内水面与坝体外坡面交线的水平距离。22、调洪高度调洪起始水位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

1、尾矿库建设、回采及闭库项目应进行勘察、安全评价、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2、尾矿库根据入库尾矿的自然流动性及库内存水情况分为湿式尾矿库和干式尾矿库,干、湿尾矿不应混排。3、尾矿坝筑坝根据筑坝材料分为一次建坝和尾矿筑坝湿式尾矿库的尾矿筑坝法,根据筑坝过程中坝轴线的变化分为上游式尾矿筑坝法、中线式尾矿筑坝法、下游式尾矿筑坝法;干式尾矿库的尾矿排矿筑坝法,根据尾矿排放推进方向和筑坝方式分为库前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周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库尾式尾矿排矿筑坝法。4、尾矿库的等别应按下列原则确定:—尾矿库等别应根据尾矿库的总库容及总坝高按表1确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设计等别应根据该期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按表1确定。当按尾矿库的全库容和尾矿坝高分别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等差为一等时,应以高者为准;当等差大于一等时,应按高者降一等确定。—露天废弃采坑及凹地贮存尾矿,且周边未建尾矿坝时,应不定等别;周边建尾矿坝时,应根据坝高及其形成的库容确定尾矿库的等别。

等别全库容V(万m3)坝高H(m)一V≥H≥二00≤V<≤H<三0≤V<0060≤H<四≤V<030≤H<五V<H<30尾矿库等别划分表1

1、尾矿库不应设在下列地区:—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尾矿库的区域;—尾矿库失事将使下游重要城镇、工矿企业、铁路干线或高速公路等遭受严重威胁区域。2、尾矿库库址选择应根据汇水面积、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库长、库区周边环境等因素经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汇水面积小,并有足够的库容;—避开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上游式尾矿库有足够的初、终期库长;—上游式尾矿库库底平均纵坡不得陡于20%。3、尾矿库设计应对不良工程地质条件采取可靠的治理措施4、在同一沟谷内建设两座或两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根据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采取相应安全防范对策措施,确保各尾矿库安全。

5、干式尾矿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年降雨量均值超过mm或年最大24h雨量均值超过65mm的地区,不应采用库尾式、库中式尾矿排矿筑坝法;—堆存尾矿含水率应满足尾矿排矿和筑坝要求;无黏性、少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应大于22%,黏性尾矿含水率不应大于塑限;—应针对不良气候条件对作业过程的安全影响采取可靠防范措施;—正常运行条件下,库内不应存水;—尾矿库一次加高高度不得超过50m。6、尾矿库设计文件除应明确堆存工艺、筑坝方法外,还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尾矿库等别,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总坝高、总库容、有效库容;—入库尾矿量、尾矿比重、粒度及排放方式;—初期坝、副坝、拦砂坝、一次建坝尾矿坝的坝型、坝高、坝顶宽度、上下游坡比、筑坝材料及其控制参数、地基处理;—子坝坝高、坡比,尾矿堆积坝平均堆积外坡比;—排洪系统型式、排洪构筑物的主要参数;—尾矿坝排渗型式;—尾矿坝各运行期、各剖面的控制浸润线理深。

7、干式尾矿库设计文件除应提供5.2.9中的安全运行控制参数外,还应提供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入库尾矿的含水率、分层厚度、影响坝体稳定区域、压实指标;—尾矿堆积坝临时边坡的堆积坡比、台阶高度、台阶宽度;—坝体顶面坡向及坡度;—库内调洪起始水位、调洪高度、防洪高度、安全超高、最小防洪宽度。

1、干式尾矿库的尾矿排矿筑坝应符合下列要求:—尾矿排矿筑坝应边堆放边碾压,堆积坝顶面坡度应满足排水的要求,并不得出现反坡;当堆积坝顶面倾向堆积坝外边坡或库周截洪沟时,堆积坝顶面坡度不应大于2%;—尾矿排矿筑坝期间应设置台阶,分层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10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1.5m,有行车要求时不应小于5m;推进碾压排放作业的台阶高度不应超过5m,台阶宽度不应小于5m;运行期间台阶的坡比应满足稳定要求;—无黏性、少黏性尼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8m,黏性尾矿分层厚度不得超过0.5m;—尾矿排矿筑坝过程中,应分阶段尽早形成永久边坡,影响堆积坝最终外边坡稳定的区域应采用分层碾压排放作业,压实度不应小于0.92。2、上游式尾矿堆积坝沉积滩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滩顶至设计洪水位水边线距离应符合表3的最小干滩长度值的规定。

3、下游式和中线式尾矿坝坝顶外缘至设计洪水位时水边线的距离应符合表4的规定;坝顶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4、洪水运行条件下坝前存水的干式尾矿库尾矿堆积坝防洪宽度应符合表5的规定;坝外坡面顶标高与设计洪水位的高差应符合表3的最小安全超高值的规定。

5、尾矿堆积坝下游坡浸润线的最小埋深除满足坝坡抗滑稳定的条件外,尚应满足表6的要求。6、尾矿堆积坝平均堆积外坡比不得陡于1:3,尾矿坝最终下游坡面应设置维护设施,维护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设置马道,相邻两级马道的高差不得大于15m,马道宽度不应小于1.5m;有行车要求时,宽度不应小于5m;—采用石料、土石料或土料等进行护坡,采用土石料或土料护坡的应在坡面植草或灌木类植物;—设置排水系统,下游坡与两岸山坡结合处应设置坝肩截水沟;—尾矿堆积坝的每级马道内侧或上游式尾矿筑坝的每级子坝下游坡脚处均应设置纵向排水沟,并应在坡面上设置人字沟或竖向排水沟;—设置踏步,沿坝轴线方向踏步间距应不大于m。

7、尾矿坝应满足静力、动力稳定要求,尾矿坝应进行稳定性计算,坝坡抗滑稳定的安全系数不应小于表7规定的数值,位于地震区的尾矿库,尾矿坝应采取可靠的抗震措施。

1、尾矿库的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尾矿库各使用期的防洪标准应根据使用期库的等别、库容、坝高、使用年限及对下游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按表9确定。当确定的尾矿库等别的库容或坝高偏于该等上限,尾矿库使用年限较长或失事后对下游会造成严重危害者,防洪标准应取上限或提高等别;

1、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尾矿库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2、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尾矿库年度、季度作业计划和详细运行图表,严格按照作业计划生产运行,做好记录并长期保存。3、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体系,建立健全尾矿库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4、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尾矿库库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5、尾矿库应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现状评价。6、采用尾矿堆坝的尾矿库,应在运行期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以验证最终坝体的稳定性和确定后期的处理措施;尾矿坝安全性复核前应对尾矿坝进行全面的岩土工程勘察,安全性复核工作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勘察结果完成。安全性复核应满足下列原则:—三等及三等以下的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2一2/3最终设计总坝高,一等及二等尾矿库在尾矿坝堆至1/3一1/2和1/2一2/3最终设计总坝高时,应分别对坝体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尾矿库达到一等库后,坝高每增高20m应对坝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尾矿性质、放矿方式与设计相差较大时,应对尾矿库体进行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1、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尾矿推存方式和筑填方式配备必要的检测设施和人员,满足对入库尾矿相应指标定期检测的需要。2、人库尾矿根据堆存方式和筑坝方式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指标检测内容进行必要的检测,指标检测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上游式尾矿筑坝法排放尾矿的比重、浓度、粒度;—中线式、下游式尾矿筑坝法堆坝尾矿的比重、浓度、粒度;—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的比重、含水率及碾压后的压实度。3、湿式尾矿库入库尾矿指标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周一次,干式尾矿库入库尾矿指标检测频率应不少于每天一次,设计文件中对检测频率有明确要求的,检测频率还应满足设计要求。当检测指标与设计指标偏差超过5%时,应增加检测次数并分析原因、及时解决存在问题。检测指标与设计指标偏差超过10%时,应先停止排放,待问题解决后方可恢复排放。

1、尾矿筑坝与排放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排渗设施施工和质量检查等环节,应按照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并做好记录。2、子坝及后期坝体堆筑前应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坟墓及其他构筑物全部清除,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溶洞或洞穴等,应按设计要求处理。3、干式尾矿库尾矿排放和堆筑前应进行试验,并根据试验结果和设计要求确定入库尾矿堆排作业程序。试验项目应包括下列内容:—自然堆积状态下尾矿物理力学试验;—室内击实试验;—设计含水率情况下,不同铺料厚度和碾压遍数的碾压试验;—压实后的尾矿物理力学指标试验。4、干式尾矿库采用汽车运输和排放尾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库内运输道路应满足车辆行驶安全要求,道路末端应设置卸料平台,其尺寸应满足运输车辆进出的安全要求;—在各运行期的卸料平台布置应满足在采用机械摊平的条件下,将尾矿布放在整个库区的需要;—在尾矿堆积边坡附近行走或卸料的运输车辆,应与尾矿堆积边坡的边缘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当遭遇暴雨、凝冻等不良天气时应停止运输作业,不良天气过后需评估道路、卸料平台等作业区域的安全状况,满足运输条件后方可恢复作业。

5、干式尾矿库采用皮带运输和排放尾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在各运行期皮带的长度、数量及布置应满足在采用机械摊平的条件下,将尾矿布放在整个库区的需要;—皮带的末端应具有一定仰角和高度,满足机械作业的安全距离;—寒冷地区采用皮带运输时,应采取防冻措施。6、干式尾矿库排矿和筑坝时,排矿台阶设置、拦挡坝设置,尾矿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排矿与筑坝作业环节应按设计要求严格控制,不同区域的排矿作业方式、摊平厚度、碾压遍数及碾压范围、压实指标等均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作业机械损坏坝体、排水构筑物等。7、干式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根据气候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尾矿排放作业计划,并采取下列措施:—入库尾矿应及时碾压,未经碾压的尾矿应采取措施,防止含水率增大;—当尾矿库无法正常排矿作业时,应将干尾矿在应急场地暂存;—恢复正常作业时,未经碾压的尾矿应视含水率变化情况,采取摊平、晾晒或其他措施调整含水率重新摊平、跟压;—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的坝体堆筑应在雨季前完成;—寒冷地区应在入冬前完成影响坝体外坡稳定区域的坝体堆筑。8、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尾矿填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坝体出现冲沟、裂缝、塌坑等现象时,应及时处理。9、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排渗设施的施工,施工后对排渗效果进行检查。

1、干式尾矿库库内水位控制应遵循下列原则:—尾矿库正常运行条件下不得存水;—入库一次洪水应在72h内排出库外。2、尾矿库内应设置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汛期应加强对排洪设施检查,确保排洪设施畅通。3、排洪构筑物的封堵预制件制作与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预制件应按设计要求制作并妥善保存;—预制件内壁表面应平整光滑,局部凸坎高度不应大于5mm,并应按1:10坡度打磨,长度的允许偏差为±3mm,厚度不得出现负值;—安装前应对预制件的强度、表面平整度等进行质量检查,保证用于安装的预制件质量满足设计要求;—预制件应按设计要求安装,并确保安装质量。1、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浸润线监测,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浸润线埋深。2、尾矿库运行期间,坝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时,应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

1、尾矿库运行时,应按设计及时设置人工安全监测设施和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并应按照设计定期进行各项监测。2、尾矿库应每天日常巡查,大雨或暴雨期间应在现场实时巡查。人工安全监测设施安装初期应每半个月监测1次,6个月后应每月监测不少于1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增加监测次数:—汛期;—地震、连续多1下雨、暴雨、台风后;—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期间;—排洪设施、坝体除险加固施工前后;—其他影响尾矿库安全运行情形。3、人工安全监测应符合下列规定:—应采用相同的观测图形、观测路线和观测方法;—应使用相同技术参数的监测仪器和设备;—应采用统一基准处理数据;—每次监测应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4、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和人工安全监测的监测成果应定期进行对比分析。每年应进行一次专门数据分析,下列情况下应增加专门数据分析:一尾矿库处于正常状态时,在线安全监测频率为1次/10min-1次/24h;一尾矿库安全状况处于非正常状态时,在线安全监测频率为1次5min-1次/30min。

6.7.5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和人工安全监测的监测成果应定期进行对比分析。每年应进行一次专门数据分析,下列情况下应增加专门数据分析:—尾矿库竣工验收时或一尾矿库安全现状评价时;—尾矿库图库时;—出现异常或险情状态时。6.7.6安全监测系统调试运行正常后,在线安全监测与人工安全监测的结果应基本一致,相同监测点在同一监测时间的在线安全监测成果与人工安全监测成果差值,不应大于其测量中误差的2倍。6.7.7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应设置专门技术人员负责。6.7.8尾矿库在线安全监测系统应全天候连续正常运行。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尽快排除,故障排除时间不得超过7d,排除故障期间应保持无故障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加强人工监测;系统改建、扩建期间,不得影响已建成系统的正常运行。6.7.9尾矿库安全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如有异常,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对策措施。安全监测信息的分析、管理和发布,应综合现场巡查、人工安全监测和在线安全监测成果进行。

1、尾矿库存在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不能同时满足设计规定的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的要求;—排洪设施出现不影响安全使用的裂缝、腐蚀或磨损;—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满足表7规定值,但部分高程上堆积边坡过陡,可能出现局部失稳;—坝体浸测线埋深小于1.1倍控制浸测线理深;—坝面局部出现纵向或横向裂缝;—干式堆存尾矿的含水量偏大,实行干式堆存有一定困难,且没有设置可靠防范措施;—坝面未按设计设置排水沟,冲蚀严重,形成较多或较大的冲沟;—坝盲无截水沟,山坡雨水冲刷坝肩;—堆积坝外坡未按设计设置维护设施;—其他不影响尾矿库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正常情况。2、尾矿库存在下列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一时,应立即停产,生产经营单位应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消除事故隐患:—库区和尾矿坝上存在未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活动;—坝体出现大面积纵向裂缝,且出现较大范围渗透水高位出逸,出现大面积沼泽化;

—坝外坡坡比陡于设计坡比;—坝体超过设计坝高,或者超设计库容贮存尾矿;—尾矿堆积坝上升速率大于设计堆积上升速率;—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7规定值的0.98倍;—坝体浸润线埋深小于控制浸润线埋深;—尾矿库调洪库容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排洪设施部分堵塞或坍塌、排水井有所倾斜,排水能力有所降低,达不到设计要求;—干式堆存尾矿的含水量大,实行干式堆存比较困难,且没有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多种矿石性质不同的尾砂混合排放时,未按设计要求进行排放;—冬季未按照设计要求采用冰下放矿作业;—设计以外的尾矿、废料或者废水进库;—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运行的情况。

3尾矿库出现下列重大险情之一,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停产,启动应急预案,进行抢险:—坝体出现严重的管涌、流土等现象的;—坝体出现严重裂缝、坍塌和滑动迹象的;—经验算,坝体抗滑稳定最小安全系数小于表7规定值的0.95倍;—尾矿库调洪库容严重不足,在设计洪水位时,安全超高和干滩长度均不满足设计要求,将可能出现洪水漫顶;—排水井显著倾斜,有倒塌迹象的;—排洪系统严重堵塞或者坍塌,不能排水或排水能力急剧降低;—干式堆存尾矿的含水量过大,基本不能干式堆存,且没有设置可靠的防范措施;—其他危及尾矿库安全的重大险情。

1、生产经营单位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尾矿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检查每年应不少于4次,并做好记录;汛期前后,寒冷地区结冰期前应重点进行检查。2、安全检查不得使用生产运行日常巡检结果及安全监测数据代替。需要采用仪器进行测量的,应按人工安全监测的要求进行测量,测量仪器的精度不得小于日常人工安全监测仪器的精度。3安全检查后应对检查记录进行整理、分析,对分析结论进行闭环处置,并对检查过程资料进行归档。一、一般规定二、防洪安全要求1、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设计要求。2、排水斜槽检查内容应包括断面尺寸,槽身变形、损坏、坍塌、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放置、断裂、最大裂缝开展宽度,盖板之间以及盖板与槽壁之间的防漏充填物、漏砂,斜槽内淤堵等。3、溢洪道、截洪沟检查内容应包括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磨蚀,沟内淤堵等,对溢洪道还应检查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三、尾矿坝安全检查1尾矿坝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维护设施等。2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时,应选择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且每m坝长应不少于2处。3检查坝体位移时,应对坝体设置的位移监测点进行全面测量,并结合日常监测数据分析坝的位移量变化趋势。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即时处理。4检查坝体裂缝和滑坡时,应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和潜坡迹象。发现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发现坝体出现滑坡迹象时,应查明潜在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5检查坝体渗漏时,应包括坝体浸润线,坝体外坡及下游渗漏,坝体排渗设施。坝体浸润线检查应查明浸润线的位置、形态;坝体外坡及下游渗漏检查应查明坝体外坡及下游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砂量等;坝体排渗设施检查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6检查坝面维护设施时,应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淤堵,沿线山坡稳定性等;应检查坝坡土石覆盖等护坡实施情况。

四、放矿安全检查1、尾矿库放矿安全检查应重点检查放矿及筑坝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对于寒冷地区的尾矿库,还应检查是否采取冬季放矿措施及冬季是否具备正常运行的条件。2、干式尾矿库的排矿作业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检查尾矿运输道路和巡视道路的安全状况是否满足安全要求;—检查机械设备运行是否满足安全要求;—检查排矿筑坝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检查排矿台阶设置、拦挡坝设置、排水坡度、坡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五、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1、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2、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和急变,并根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的可能性。3检查库区范围内是否存在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主要内容应包括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4、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还应包括库区防、排渗设施的可靠性检查,库区生产道路是否通畅检查,临时及永久性安全警示标识的设置是否完备、清晰。

1、生产经营单位应落实尾矿库应急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及时发放到尾矿库各部门、岗位和应急救援队伍。2、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时应考虑下列因素:—尾矿坝溃坝;—坝坡深层滑动;—洪水漫顶;—水位超警戒线;—排洪设施损毁;—排洪系统堵塞;—发生暴雨、山洪、泥石流、山休滑坡、地震等灾害。3、应急救援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尾矿库风险描述;—预警及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与应急通信保障;—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应急救援预案管理。

4、生产经营单位每年汛期应至少进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并长期保存演练方案、记录和总结评估报告等资料。5、生产经营单位应每三年进行一次应急教援预案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修订预案:—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尾矿库生产运行面临的潜在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其他应修订的情形。6、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汛期实施24h值班值守。7、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人员应培训合格并定期组织训练。8、生产经营单位应设置尾矿库应急物资库,储备满足预案要求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保及更新补充。应急物资库的建设地点布置应遵循下列原则:—应建在尾矿坝附近且基础稳定的区域;—应与应急道路直接相通;—不应直接建在尾矿坝上或尾矿库下游。9、尾矿库发生险情或事故后,生产经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科学组织抢险救援,并按有规定报告事故情况。

不周全之处,请补充,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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