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墙保温措施
结构要求
1.当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形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时,该结构的耐火极限应符合相应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成,厚度不应小于50毫米。
2.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且两侧墙体形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外,当建筑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B1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24m小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小于m的居住建筑,建筑外墙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2保温系统每层应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由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制成,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毫米。
3.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在其表面设置保护层,保护层应完全覆盖保温材料。除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形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外,当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首层和室外平台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0mm,其他层不应小于5mm,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保护层外无干挂、贴片等装饰结构时,距室外地面、室外活动平台2m高度范围内的保护层结构应加挂钢丝网,防止碰撞损坏和脱落。
2铺设保温层时,应在转角、接缝等薄弱部位加强保护层的构造,确保保护牢固可靠。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和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用防火密封材料密封,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矿棉等背衬材料应完全填充在与楼板平齐的位置,背衬材料的填充高度不应小于mm;
2矿棉等背衬材料应覆盖弹性防火堵料;
3.防火密封结构应具有自承性和对裂缝变形的适应性。
5建筑屋面外保温系统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保护层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B1级保温材料时,屋面和外墙之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mm的不燃材料分隔。
其他措施
1、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应优先采用保温结构一体化技术。
.2、燃烧性能为B1及以下的电气线路不得在燃烧性能为B1的保温材料中交叉或敷设;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不燃电缆、金属管、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绝缘材料等防火措施进行防火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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