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配电室布置:

(1)配电室的门均应向外开启,但通向高压配电室的门应为双向开启门。(GB-.3.2)

(2)落地式配电箱的底部宜抬高,高出地面的高度室内不应低于50mm,,室外不应低于mm;其底座周围应采取封闭措施,并应能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箱内。(GB-.2.1)

(3)配电室的门、窗关闭应密合;与室外相通的洞、通风孔应设防止鼠、蛇类等小动物进入网罩,直接与室外露天相通的通风孔尚应采取防止雨/雪飘入的措施。(GB-.3.6,HGT-.7.1)

(4)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mm的防小动物挡板并采取其他防鼠措施。(DB11T-.3.9)

(5)配电室设备区域内应配有温、湿度计。(DB11T-.3.1)

(6)室内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低压配电装置的操作区、维护通道应铺设绝缘胶垫。(DB11T-.3.2)

(7)电缆沟盖板齐全,无未封堵的孔洞、沟道。(DB11T-.3.1和6.3.5)

(8)配电室内环境整洁,场地平整,设备间不应存放与运行无关的物品,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道和线路通过,巡视道路应畅通。(DB11T-.3.10)

(9)配电室内除本室需用的管道外,不应有其它的管道通过。室内水、汽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和中间接头;水、汽管道与散热器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并应做等电位联结。配电屏的上、方及电缆沟内不应敷设水、汽管道。(GB-.1.3)

(10)配电室通道上方裸带电体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5m;当低于2.5m时,应设置遮拦或外护物,遮拦或外护物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2.2m。(GB-.2.6)

2电气线路设置要求:

(1)无铠装的电缆在屋内明敷,除明敷在电气专用房间外,水平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2.5m;垂直敷设时,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8m;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须穿管保护。(GB-.6.8及《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六条)

(2)室外电气线路跨越人行道路时,距地面高度不应低于3.5米,跨越通车道路时不应低于6米。室外水平和垂直敷设的绝缘导线,距地面不应低于2.7米。《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五条)

(3)爆炸危险场所不准明敷绝缘导线,必须采用钢管配线工程。爆炸危险场所钢管配线工程应使用镀锌钢管,也可用经过清除管道内壁上的毛刺和管道内外壁进行防腐处理的水、煤气钢管(敷于混凝土中的钢管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5.2.1和5.2.2)

(4)严禁使用绝缘老化、破损的导线,在多尘、潮湿场所的电气线路敷设,应穿管保护。《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

3人员要求:《用电安全导则》GB/T-

(1)从事电气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在取得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2)当非电气作业人员有需要从事接近带电用电产品的辅助性工作时,应先主动了解或由电气作业人员介绍现场相关电气安全知识、注意事项或要求,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带领和指导下参与工作,并对其安全负责。

(3)值班人员上岗期间不应少于两人,应穿全棉长袖工作服和绝缘鞋。(DB13T-.2.1)

(4)有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每班应至少巡视检查1次;无专人值班的变配电室应根据电气运行环境、电气设备运行工况、负载等具体情况安排巡视检查,每周至少1次。(DB13T-.3.1和7.3.2)

4绝缘安全用具:

(1)安全工器具应妥善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的场所,不允许当作其他工具使用,且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不应存放在工作现场。部分安全工器具还应符合下列要求:(DB11T-.1.3)

a)绝缘杆应悬挂或架在支架上,不应与墙或地面接触;

b)绝缘手套、绝缘靴应与其他工具仪表分开存放,避免直接碰触尖锐物体;

c)高压验电器应存放在防潮的匣内或专用袋内。

(2)所用各种绝缘安全用具均应有检查合格证。使用前应检查所用安全用具是否是试验周期内的合格品,同时进行外观检查。绝缘靴(鞋)、手套、拉杆、垫等的绝缘性能检测,必须经市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检验。(《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四十七条和四十二条)

(3)绝缘棒、绝缘挡板、绝缘罩、绝缘夹钳每年到特定机构检验一次;高压试电笔、绝缘手套、橡胶绝缘靴、绝缘绳每半年到特定机构检验一次。(《电气安全管理规程》第四十九条)

参考:

《低压配电室设计规范》GB-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8

《用电安全导则》GB/T-

《化工企业供电设计技术规定》HGT-

《配电室安全管理规定》DB11T-

《天津市电气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天津市劳动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劳人护(87)36号文)

《电气安全管理规程》机械工业部(86)机生字7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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