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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H消防工程施工技术

2H消防工程的划分和施工程序

一、消防工程的划分

结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火灾怎么报警系统及验收标准》GB-等规范的规定,消防工程划分为10个分部工程,每个分部工程又由多项工程组成,见表2H。

二、消防工程施工程序

水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1)消防水泵及稳压泵的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基础验收复核→泵体安装→吸水管路安装→出水管路安装→单机调试。

(2)消火栓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干管安装→立管、支管安装→箱体稳固→附件安装→管道试压、冲洗→系统调试。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干管安装→报警阀安装→立管安装→分层干、支管安装→喷洒头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减压装置安装→报警阀配件及其他组件安装→喷洒头安装→系统通水调试。

(4)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干管安装→立管安装→分层干、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消防水炮安装→动力源和控制装置安装→系统调试。

(5)水喷雾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干管安装→立管安装→分层干、支管安装→管道试压→管道冲洗→减压装置安装→雨淋阀及其他组件安装→水雾喷头安装→系统调试。

干粉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设备和系统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设备和系统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设备和系统组件安装→管道安装→管道试压、吹扫→系统调试。

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管道及配件安装→储水储气瓶的安装→泵组及控制柜安装→管道试压、冲洗、吹扫→细水雾喷头安装→系统调试。

防排烟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支吊架制作、安装→风管及阀部件制作安装→风管强度及严密性试验→风机安装→防排烟风口安装→单机调试→系统调试。

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施工程序

施工准备→导管、线槽敷设→线、缆敷设→绝缘电阻测试→设备安装→校线接线→单机调试→系统调试→系统检测、验收。

三、消防工程施工技术要求

水灭火系统施工要求

(1)钢筋混凝土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应加防水套管,钢板等制作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管的进出水等管道宜采用法兰连接,对有振动的管道应加设柔性接头。组合式消防水池或消防水箱的进水管、出水管接头宜采用法兰连接,采用其他连接时应做防锈处理。

(2)消防给水架空管道,当管径等于或大于DN50时,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设置防晃支架不应少于1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宜超过1.5m;当管道拐弯、三通及四通等改变方向时,应增设1个防晃支架处理。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管道横向安装宜设2‰~5‰的坡度,且应坡向排水管;当局部区域难以利用排水管将水排净时,应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

(4)室内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

(5)室内消火栓栓口中心距地面应为1.1m,特殊地点的高度可特殊对待,允许偏差±20mm。

(6)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闭式喷头应在安装前进行密封性能试验,且喷头安装必须在系统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喷头安装应使用专用扳手,严禁利用喷头的框架施拧;喷头的框架、溅水盘产生变形或释放原件操作时,应采用规格,型号相同的喷头更换。

(7)雨淋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8)消防给水管网安装完毕后,应对其进行强度试验、冲洗和严密性试验。

(9)消火栓系统的调试应包括:水源调试和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设施调试;减压阀调试;消火栓调试;自动控制探测器调试;干式消火栓系统的报警阀等快速启闭装置调试,并应包含报警阀的附件电动或电磁阀门的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锁控制试验。

(10)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调试包括:水源测试;消防水泵调试;稳压泵调试;报警阀调试;排水设施调试;联动试验。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完毕后,应做喷射功能调试。

气体灭火系统安装要求。

(1)灭火剂储存装置安装后,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阀应通过专用的泄压管接到室外。

(2)选择阀的安装高度超过1.7m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选择阀的流向指示箭头应指向介质流动方向。

(3)灭火剂输送管道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强度试验和气压严密性实验,并达到合格。

(4)安装在吊顶下的不带装饰罩的的喷嘴,其连接管道端螺纹不应露出吊顶;安装在吊顶下的带装饰罩的喷嘴,其装饰罩应紧贴吊顶。

(5)气体灭火系统的调试项目应包括模拟启动试验、模拟喷气试验和模拟切换操作试验。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包括:动力源和备用动力的切换试验;消防泵的试验;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调试;泡沫产生装置的调试;泡沫消火栓的喷水试验;泡沫灭火系统的喷水试验等。

干粉灭火装置的联动控制组件应进行模拟启动试验,包括自动模拟启动和手动模拟启动试验。

细水雾灭火系统调试应包括泵组、稳压泵、分区控制阀的调试和联动试验。

防排烟系统施工要求

(1)防排烟风管采用镀锌钢板时,板材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板材厚度设计无要求时,可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的要求选定。

(2)防火风管的本体、框架与固定材料、密封材料必须为不燃材料,其耐火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3)排烟防火阀的安装位置、方向应正确,阀门应顺气流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防火阀,距墙表面应不大于mm。

(4)排烟防火阀宜设独立支吊架。

(5)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及手控装置(包括预埋套管)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手控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1.3~1.5m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电动防火阀、防排烟风阀(口)的手动、电动操作应灵活可靠,信号输出应正确。

(6)防排烟系统的柔性短管必须采用不燃材料。

(7)防排烟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震装置。

(8)风管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检验;防排烟风管的允许漏风量应按中压系统风管确定。

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施工要求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孔内。

(2)系统的调试包括:

1)火灾报警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2)家用火灾安全系统调试;

3)消防联动控制器及其现场部件调试;

4)消防专用电话系统调试;

5)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调试;

6)各类火灾探测器的调试;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

8)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调试;

9)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调试;

10)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和传输设备调试;

11)火灾警报、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调试;

12)防火卷帘系统调试;

13)防火门监控系统调试;

14)气体、干粉灭火系统调试;

1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调试;

16)消火栓系统调试;

17)防排烟系统调试;

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控制调试;

19)电梯、非消防电源等相关系统联运控制调试;

20)系统整体联动控制功能调试。

工业项目消防系统的技术要求

在电力、石化、冶金、矿山等工业建设项目的消防工程,与民用和公共建筑消防工程有许多共同之处,但也有其特点和要求。

(1)根据工业建筑贮存的物料性质、生产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等因素,设置不同的消防设施和灭火系统

1)火力发电厂。容量为90MVA非总降压变电所的油浸变声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或其他灭火系统;点火油罐区宜采用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燃气轮发电机组(包括燃气轮机、齿轮箱、发电机和控制间)宜采用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钢铁企业。单台容量大于等于40MVA非总降压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水喷雾、细水雾和气体灭火系统;储存锌粉、碳化钙、低亚硫酸钠等遇水燃烧物品的仓库不得设置室内外消防给水。

3)石油天然气的油罐区。应设置灭火系统和消防冷却水系统,且灭火系统宜为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石油储备库的油罐应设置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工业项目很多建有消防站,站内消防车的类型和数量与企业的火灾危险性相适应,以满足扑救控制初起火灾的需要。如火电厂单台发电机组容量为MW及以上的,应设置企业消防站,站内应不少于2辆消防车,其中一辆为水罐颧泡沫消防车,另一辆可为干粉或干粉泡沫联用车。

2H消防工程验收要求

一、消防工程验收的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年修正)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特殊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以及备案抽查管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1)建筑面积大于00m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面积大于m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面积大于m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m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面积大于m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面积大于m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厅、茶馆、咖啡厅。

(7)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8)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电工程。

(9)生产、储存、装卸易燃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10)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火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1)设有本条第10项、第11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m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其他公共建筑。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条件和应接交的资料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和应提交的条件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

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

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提交的资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图纸。

三、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组织及验收程序

消防验收的组织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实施。

(2)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3)跨行政区域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验收程序

(1)验收受理。由建设单位组织填写“消防验收申请表”,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书面资料,资料应真实有效,符合申报要求。

(2)现场评定。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受理消防验收申请后,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现场评定。现场评定包括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内容。

(3)出具消防验收意见。现场评定结束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消防验收有关评定规则,给出验收结论,并形成《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统一出具。

局部消防验收

对于大型特殊建设工程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消防验收的时限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在现场评定检查合格后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四、施工过程中的消防验收

消防工程施工过程存在不同的程序。例如,与土建工程配合,埋设道路下、地坪下的消防供水管网,敷设墙体内的消防报警线路导管等。在建筑物主体完成精装修之前消防工程的设备和干线管网应就位并调试,配合建筑物精装修完成各类元件、部件的安装,最终是系统调试和检测。

根据工程需要,消防工程可以按施工程序划分为三种消防验收形式,即隐蔽工程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精装修消防验收。

(1)隐蔽工程消防验收。消防工程与土建工程施工配合时,部分工程实体将被隐蔽起来,在整个工程建成后,其很难被检查和验收的,这部分消防工程要在被隐蔽前进行消防验收,称为隐蔽工程消防验收。例如,埋设在道路下、地坪下的消防供水管网,敷设在墙体内的消防报警线路导管等。

(2)粗装修消防验收。消防工程主要设施已安装调试完毕,仅留下室内精装修时,对安装的探测、报警、显示和喷头等部件的消防验收,称为粗装修消防验收。粗装修消防验收属于消防设施的功能性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筑物尚不具备投入使用的条件。

(3)精装修消防验收。房屋建筑全面竣工,消防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全部安装完成各类元件、部件,对如火灾报警探测器、疏散指示灯、喷洒头等部件准备投入使用前的验收,称为精装修消防验收。验收合格后房屋建筑具备投入使用条件。

五、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与备案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消防验收备案。建设单位办理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消防验收备案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抽查管理。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示,抽查结果向社会公示。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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