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m的非单层厂房、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2.耐火极限: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3.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一般按较大。特殊情况按较小确定:(1)火灾危险性较大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封闭喷漆工艺、保持负压、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20%。

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5.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6.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m2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7.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4t/h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8.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9.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1.00h。

10.厂房和仓库防火分区面积;建规3.3.1和3.3.2.

11.厂房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

12.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

13.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甲乙不下地)

14.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5+1+乙)

15.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16.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仓库内。办公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应贴邻。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丁类仓库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2.5+1+乙)

17.厂房的防火间距:建规3.4.1。

18.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

19.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20.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为6m。

21.一级汽车加油站、一级汽车加气站和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应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内。

22.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3.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

2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并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其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5.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不宜大于60kg/m2。

26.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应严密,地沟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防火材料密封。

27.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应独立设置。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28.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29.厂房、仓库的安全出口:分散布置,2个,5m。

30.厂房可设置1个:甲:≤m2,且≤5人;乙:≤m2,且≤10人;丙:≤m2,且≤20人;丁、戊类:≤m2,且≤30人。

31.厂房疏散宽度经验值: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首层外门不应小于1.20m。

32.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

34.防火堤的设计高度应比计算高度高出0.2m,且应为1.0m~2.2m,在防火堤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便于灭火救援人员进出防火堤的踏步。

35.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6.建筑高度大于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37.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同工业建筑)

38.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建规5.2.2。

39.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40.建筑高度大于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建规》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41.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裙房耐火等级与主体一致)

42.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0m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0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m2。

43.总建筑面积大于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0m2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

44.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45.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

46.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

(剧场、电影院、礼堂:2+甲)

47.剧场、电影院、礼堂:2+甲;1/2/3层,其他层:2个,且≤m2;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4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2+1+乙;1/2/3层,其他层:2个,且≤m2;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地下一层高差≤10m。

49.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50.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hl/4550.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